关于提交2015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2015届基层就业毕业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学校现启动2015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本通知配有重要说明性附件,请务必在填写前仔细阅读,务请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者应为我校2015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除外);

2. 申请者毕业后自愿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签约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3. 已经确定为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201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有且仅剩本次申请机会。 

二、申请提交材料
1. 
申请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2. 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3. 学生本人在北京地区开户的中信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4. 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5.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二次分配证明》(附件3),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两份;(注意:如需多次分配才能定岗到基层,各环节均需要两份证明原件)

6. 学生本人按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应的申请表格(附件4,汇总表内含1学费补偿汇总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格填写需按填表说明(附件2)将内容认真、准确填写完整(包括内容信息及格式要求),将表格内容打印,要求每项填写内容均清晰、完整、可辨认。学生需同时提交与纸质版对应一致的电子版汇总表;

三、申请方式及时间

1.纸质版报送:申请学生将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邮寄报送至学生处(通讯地址和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工作部 李杰收,100084。为了保证邮寄安全,建议采用EMS快递邮寄);

2.电子版报送:申请学生将个人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文件和邮件均以学生姓名+学院简称+201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命名(联系邮箱:bsuxgb@126.com);截止报送日期: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截止日均为2015121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学生处不再接收申请,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说明。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汇总表中学生在校期间的中信卡卡号,请勿在补偿代偿期间注销,方便学费补偿和可能的贷款代偿的工作需要,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学生处。

2.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因各种原因未能缴纳足额学费的毕业生,补偿款优先抵扣欠缴的学费。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年度调整为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5.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只要在确认学生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才将按有关规定启动代偿工作,在代偿前,学生应确保每月及时足额偿还贷款,避免造成违约的情况。

6.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以外,对于未满三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需由本人及时告知学校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提前离岗且不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置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请珍爱个人信用记录。

7. 其他不明事宜可向学生处咨询解决。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10-62964340

联系邮箱:bsuxgb@126.com

 

附件: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填表说明及参考资料

            3.北京体育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201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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