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学生字〔200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设岗单位出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部、校团委、各院系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中心。

 

第四条 在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全校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立与要求

 

第五条 岗位设立:

 

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设岗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设岗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所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正常学习时间相冲突;

 

(二)勤工助学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院系和各部门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助管、助研、助教、场地管理、卫生清洁、校园绿化、安全值班、网络管理、报亭维护等。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全校范围内的集中招聘活动。招聘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将设岗单位的招聘岗位、岗位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橱窗、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报名。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思想品质好、敬业踏实、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学生本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岗位,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设岗单位应与勤工助学中心协商,可以适当考虑其他同学。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和设岗单位的选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的聘任原则,用工期间,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岗位或更换人员的,须报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指导老师。

 

 

第五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每月100~150元(月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30小时),临时岗位每小时3~5元,具体标准由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确定,少数工作量较大的岗位可以适当提高劳酬标准。

 

第十九条 由设岗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设岗单位与勤工助学中心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岗位劳酬每2个月发放一次,逢双月的1~3日,各设岗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印制的报帐单,经设岗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勤工助学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中心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财务部会审。

 

第二十二条 逢双月10~13日,学生本人或设岗单位到财务处集中领取劳酬。学生领取劳酬时,需持本人学生证。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