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批基层就业代偿补偿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的相关规定,学校现启动2019届毕业生第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为我校2019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除外);
2.申请者毕业后自愿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签约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3.截止到2019630日前确定为“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2019年毕业生第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1);
2.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3.学生本人在北京地区开户的中信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4.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5.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如有,一份);
6.《就业证明》(两份,附件3);
7.学生本人按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应的申请表格(附件4,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补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表格填写需按《2019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附件2)将内容认真、准确填写完整(包括内容信息及格式要求),将表格内容打印,要求每项填写内容均清晰、完整、可辨认。学生需同时提交与纸质版对应一致的电子版汇总表。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1.纸质版报送:申请学生将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邮寄报送学生工作部(南办公楼210);
2.电子版报送:申请学生将个人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学工部邮箱,电子版文件和邮件均以“学生姓名+学院+2019年第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命名(学工部邮箱:bsuxgb@126.com)。

3.报送时间:截止至2019625日。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汇总表中学生在校期间的中信卡卡号,请勿在补偿代偿期间注销,方便学费补偿和可能的贷款代偿的工作需要,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学工部
2.本科、研究生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对于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因各种原因未能缴纳足额学费的毕业生,补偿款优先抵扣欠缴的学费;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只有在确认学生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才将按有关规定启动代偿工作,在代偿前,学生应确保每月及时足额偿还贷款,避免造成违约的情况;
6.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以外,对于未满三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需由本人及时告知学校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提前离岗且不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置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请珍爱个人信用记录。
联系人:陈源源、王杏 联系电话:010-62962140

附件: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证明

      3.2019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

      4.2019年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学生工作部

201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