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7月13日校务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工作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各安排1人负责办理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辅导员是该机构成员,共同做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生活俭朴;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五条  贷款额度、比例和贷款贴息:

1.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人数比例控制在20%以内。

2.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违约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条  贷款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说明);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贫困证明必须交原件,工作单位、居委会、村级证明无效。

第七条  贷款申请和初审:

1.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学生申请和办理贷款,并对学生进行贷款诚信教育。

2.各院系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要求班委会、年级、院系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逐级鉴定。资格审查完成后要对申请学生进行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3.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校学生贷款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协助经办银行处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借款合同:

1.学生工作处、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2.院系负责将学生申请贷款信息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  贷款发放:

1.经办银行将学生当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帐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十个月发放给学生。

2.各院系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借款学生可以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借款人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  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2.学校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5.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6.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三条  违约学生公布:

1.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

2.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1.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编造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2.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是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平常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学习不努力、自由散漫、违法乱纪的学生不予批准。已经发放贷款的,应与经办银行协商,终止其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原《北京体育大学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9月28日起实行)对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依然有效。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