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6519
       

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助学

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共管。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各院系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院系指定一名相对稳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专职辅导员负责院系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调贷款金额、风险补偿金、违约管理金的发放和划拨工作。

第五条  贷款发放后,学生资助中心与各院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建立贷款学生数据信息库,备案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信息。

第七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级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的。

4.贷款学生弄虚作假,恶意骗贷的。

第八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退学、转学、出国的贷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死亡、失踪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院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与家长协商督促还款。

3.休学学生休学期间需自付利息,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学生毕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确定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告知学生违约将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保持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1.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每年主动与学校联系,以便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

2.经办银行将每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还款记录数据纳入银行个人信用国家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如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必须在1个月内将变更联系信息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生资助中心,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扣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更正后告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贷款学生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使用贷款或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2.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拖欠贷款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3.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银行和学生贷款合同有关约定,有关部门有权对违约学生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银行有权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金融机构信用系统。

3.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4.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交流沟通,掌握毕业生的信息。除电话、书信联系外,要发挥网络优势,在院系设立专用电子信箱,以院系、专业或班级建立贷款学生qq群、人人网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  建立还款提醒制度。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取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可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其及时还贷。

第十七条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将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校和银行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对较长时间联系不上或个别贷款逾期的贷款毕业生,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其他联系人、当地民政部门对毕业生家庭、工作单位或家庭外其他固定联系人走访,落实毕业生真实情况,催促其及时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追偿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