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退役军人工作大事记
时间:2019-03-05 来源:作者:
★管理服务机构沿革
1981年2月12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简称“双退办公室”)。1982年5月,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设军官转业安置司,加挂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民政部优抚局与安置司合并为优抚安置局。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军官转业安置司,加挂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挂牌成立。
★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确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截至目前,累计25万名军队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基本政策。相关部门先后研究下发了24个政策性配套文件。国家先后9次对退役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31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自主择业工作实施细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改革开放到2011年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处于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建立城乡一体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多个配套政策文件,省级层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140多个,保证了国家政策有效落实。
★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措施,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造条件,要求安置地政府和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予以扶持。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通过组织免费教育培训,提供税收贷款优惠政策等,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2018年7月,《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通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优先招录(聘)、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鼓励企业招用、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措施,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优先提供创业场所、给予金融税收优惠、探索设立创业基金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创业。
★军转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1986年—1996年,由中央财政和军队拨款支持,各省、区、市相继建立了200多个军转培训中心。2008年底,《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目前,军转教育培训形成了有政策规定、有经费保障、有培训大纲、有培训基地、有培训队伍、有配合机制的“六有”工作局面。截至2017年,全国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基本全覆盖,全国共有军转教育培训基地1031家。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省都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文件。2011年,《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印发。201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印发。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教育培训扶持力度,2018年将人均补助标准提高为3500元。
★“普惠”+“优待”保障模式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98年修订后的《兵役法》,再次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2004年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优抚对象在义务兵家属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教育优待、住房优待、随军家属安置等多方面的优待内容进行了详尽规定。近年来,先后修订、制定出台50多个重要法规政策,形成了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为骨干,涵盖生活、医疗、住房、抚恤、社会优待等方方面面的完善的优待抚恤政策法规体系。全面建立了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发挥效益,并将优抚对象的住房、医疗、养老等优先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形成了“普惠”+“优待”保障模式。
★起草《退役军人保障法》
201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47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成立
2019年2月26日,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要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是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供 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9-03/02/nw.D110000gmrb_20190302_2-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