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校学生工作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评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工作业绩与民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工作职责与重视科研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专、兼职辅导员(含研究生兼职辅导员)
二、考评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考评以《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岗位工作职责(试行)》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德)、工作能力(能)、敬业精神(勤)、工作业绩(绩)、廉洁奉公(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评辅导员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考评组织及方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牵头,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负责人组成的辅导员考评工作委员会(后简称“考评委员会”),全面指导辅导员考评工作的开展。辅导员考评工作办公室(后简称“考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考评工作,同时负责受理考评过程中的举报和申诉。各院系成立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后简称“考评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辅导员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下旬进行。
第七条  考评工作在辅导员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学校相关部门、院系、学生共同参与,考评指标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第八条  考评方式
(一)自我总结:辅导员对照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对本人一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附相关工作记录、工作成果、学生工作方面的科研成果、个人及所带学生的奖惩等材料报本院系考评小组及考评办公室。上述材料将作为民主测评的参考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学生测评:占40%。通过网上调查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在辅导员所带年级、班级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除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经考评办公室同意外,考评小组要组织全体学生参加测评工作。(测评表见附表一)
(三)院系测评:占40%。各院系考评小组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院系领导、办公室主任、教务员、教师代表等与辅导员有直接工作联系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表见附表二)
(四)职能部门测评:占20%。考评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对照辅导员个人总结情况,结合辅导员所在院系特点及个人承担工作量差异,并参考院系评测结果,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表见附表三)
测评成绩是评定辅导员考评等级的主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辅导员最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辅导员:根据考评成绩,由各考评小组按不高于本院系辅导员总数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同时,被推荐人测评总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考评委员会全面审核候选人工作业绩,并参考院系间情况差异,最终选出年度“优秀辅导员”,其考评成绩为优秀。“优秀辅导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校辅导员总数的20%
()考评分不低于60分,根据实际表现,可考评为合格;考评成绩5059分,根据实际情况,考评为基本合格;考评成绩低于50分,考评为不合格。
()辅导员在全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本人及所带年级获重要表彰奖励的,经个人申报,本院系考评小组推荐,考评委员会研究、审批后可直接获得该年度“优秀辅导员”称号(不占用院系推荐名额)。
()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任意一项者,考评不能为优秀:
1、因私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者;属公派挂职、学习等情况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者,如正常完成公派任务,考评为合格;
2、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或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次以上者;
4、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学生违法、违纪情况增多,组织纪律情况有明显恶化;
5、存在其他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要求情况,经考评工作委员会认定者。
()辅导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政治立场不够坚定,有影响安定团结,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及行为者;
2、工作严重失误造成责任事故,影响较大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学校声誉的;
3、对学生出现重大违纪事件或突发事件不配合、不处理、知情不报、报告不及时的;
4、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或与学生发生严重冲突,影响恶劣的;
5、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理的;
6、在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者;
7、存在唆使学生违法违纪,或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包庇、放任,情节严重者;
8、无故不按要求参加辅导员测评工作的;
9、同一学年内,上述第(四)项所列内容中,存在2条以上情况,或经教育不改连续违反者;
10、存在其他严重失职,影响恶劣,经考评工作委员会认定者。
第十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辅导员职务聘任、职称评审、晋级、奖惩、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考评成绩较差或不合格的教师专、兼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如出现考评不合格,即予以解聘。
五、附则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测评表(本科生用表)
二、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测评表(院系用表
三、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测评表(职能部门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