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利益,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保卫部、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2名教师代表(学科、术科各1名)和2名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和研究生会主席)任委员,并由熟悉学生事务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及复查程序:

(一)学生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本办法经2018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校办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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