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时间:2019-04-20 来源:作者:
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体育大学章程》(北体字〔2015〕6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脱产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比赛、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均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参加各种奖励、奖学金、助学补助的评定资格。
(二)享受各种补助(如专业奖学金等)的,在处分期限内终止各类补助。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侮辱、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1次纪律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2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有2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严重破坏学校声誉。
(七)涉外活动违法违纪。
(八)违法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机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调查;涉及学生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各学院,教务处负责调查;涉及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各学院,保卫部负责或协助调查;涉及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由各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调查;涉及图书馆图书管理方面的,由各学院,图书馆负责调查;涉及网络舆情安全及不良信息传播方面的,由各学院,信息网络中心、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调查。
第十条 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签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行文,违纪处分材料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存档。
第十一条 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行文,违纪处分材料和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存档。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属实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视处分等级和权限进行签批。
第十三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时,由相关学院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理,必要时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单位应及时报保卫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协助处理,必要时由学校报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院和相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当做好取证与查实工作,要求当事人写出事实经过、违纪检讨等必要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并保留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五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查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员拒绝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并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等级、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3份)分别由被处分学生本人、辅导员和所在学院签收。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年级辅导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在此类情况下,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送达即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学院在处分决定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被处分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协助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的,档案、户籍手续在申诉决定送达后15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由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如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其离校前应按相关规定终止其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并填写《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经班级、年级鉴定,学院提出意见并上报学校,由学校签署解除意见,并出具书面的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应延后解除的,学校应作出延长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书等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听证和申诉的程序,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第六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文件),出现兴奋剂违规事件的。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在从事社会、政治、宗教、文化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三)违反体育道德精神,违反赛风赛纪,出现消极比赛、弃赛和未经允许无故不参加比赛及训练场和比赛场上斗殴滋事的。
(四)违反《北京体育大学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在北京体育大学的运动员,在各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代表其参加比赛的。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协助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训练馆、图书馆、报告厅、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第三十一条 我校实行禁烟禁酒规定,违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禁烟禁酒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考查中违纪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在校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禁止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和熄灯后擅自深夜外出,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励处罚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读者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北京体育大学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抄袭、剽窃、买卖或由他人**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他人其他研究成果,私自改动、编造成绩单,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甚至违法乱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
(二)调戏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
(五)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者。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甚至违法乱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
(二)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五)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者视为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实习期间按每天8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毕业生在毕业后离校前违法乱纪者,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实的,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寄送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四十五条 严禁吸毒、贩毒以及一切涉毒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禁止打麻将或用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校办字〔2005〕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