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时间:2013-06-03 来源:作者:
(2005年7月修订,2005年7月13日校务会通过)
总则
第—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脱产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比赛、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均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种奖励、奖学金、助学补助的评定资格;
(二)享受各种补助(如专业奖学金等)的,按处分等级取消补助的月数:警告:1个月;严重警告:3个月;记过:半年;留校察看:1年;开除学籍:从受处分之日起终止各类补助;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侮辱、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纪律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严重破坏学校声誉;
(七)涉外活动违法违纪;
(八)违法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处分机构、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院系、学生处负责调查;涉及学生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各院系、教务处负责调查;涉及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各院系、保卫部(处)负责或协助调查;涉及学生宿舍管理管理方面的,由各院系、后勤管理处负责调查;涉及图书馆图书管理方面的,由各院系、图书馆负责调查。
(三)院系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由院系行文,违纪处分材料由院系存档,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存档。
(四)院系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由校办行文,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存档。处分决定书报相关职能部门存档。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视处分等级和权限进行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行文,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校办行文。处分决定和材料按三、四款办理。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时,由相关院系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理,必要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单位应及时报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处理,必要时由学校报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七)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院系和相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当做好取证与查实工作,要求当事人写出事实经过、违纪检讨等必要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并保留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原件。
(八)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查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员拒绝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并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九)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作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十一)处分决定书(一式3份)分别由被处分学生本人、辅导员和所在院系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记录在案,并选择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在此情况下,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送达即产生效力。
(十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三)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院系在处分决定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被处分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协助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十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的,档案、户籍手续在申诉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由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如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其离校前应按相关规定终止其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其情节,直接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处分的管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暂时保留其学籍,以观后效。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到期后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并填写《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品行鉴定及处分解除申请表》,经班级、年级鉴定,院系提出意见并上报学校,由学校签署解除意见,不另行发文。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查后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留校察看到期自动解除。应延后解除的,学校应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本人未提出申请的,视为留校察看期限自动延长。
(二)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应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等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件)管理档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其处分材料可不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听证与申诉
(一)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听证和申诉的程序,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北京体育大学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分则
第十一条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协助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害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物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训练馆、图书馆、报告厅、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禁烟禁酒规定,违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学生禁烟禁酒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违纪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在校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禁止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和熄灯后擅自深夜外出,违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抄袭、剽窃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他人其他研究成果,私自改动、编造成绩单,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甚至违法乱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
(二)调戏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三)有卖淫、嫖娼行为;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
(五)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经教育不改者;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甚至违法乱纪,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
(二)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五)在公共场所与异性行为不端,经教育不改者;
(六)学生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赤膊、穿背心(低胸背心)、拖鞋等不雅着装,经教育不改者;
(七)学生应文明使用手机,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未自觉关闭手机或者调为振动,经教育不改者;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者视为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早操按两次1学时计,实习期间按每天8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