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2016届基层就业毕业生:
    根据《关于报送2016年高校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58号)》规定,学校现启动2016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本通知配有重要说明性附件,请务必在填写前仔细阅读,务请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者应为我校2016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除外);
    2. 申请者毕业后自愿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附件1)工作,签约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3. 已经确定为“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6年应届毕业生有且仅剩本次申请机会。 
    二、申请提交材料
    1. 申请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2. 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3. 若是二次分配,学生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二次分配证明》(附件3),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两份;(注意:如需多次分配才能定岗到基层,各环节均需要两份证明原件)
    4. 学生本人按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应的申请表格(附件4,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补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格填写需按填表说明(附件1)将内容认真、准确填写完整(包括内容信息及格式要求),将表格内容打印,要求每项填写内容均清晰、完整、可辨认。学生需同时提交与纸质版对应一致的电子版汇总表;

请下载附件4中的2016年补偿代偿汇总表填写,填表前请务必阅读“汇总表填表说明”,并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 汇总表“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例如:学生在X县公安局X派出所工作,就业单位名称一栏务必完整填写X县公安局X派出所,不得简略填写成X县公安局(其他县局委办下属单位同)。

b.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给认定工作造成困难,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c. “行业类别”一栏请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填写,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d. 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

e. 房地产行业纳入非艰苦行业,一律不批准通过。

f. “申请补/代偿金额”一栏,填写格式为“货币符号¥,小数位数0”。

  5.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中信银行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A4页面上)。

三、申请方式及时间
纸质版报送:申请学生将以上申请材料纸质版邮寄报送至学生处(通讯地址和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工作部 李杰收,100084。);
    电子版报送:申请学生将个人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文件和邮件均以“学生姓名+学院简称+2016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命名(联系邮箱:bsuxgb@126.com);
    截止报送日期: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截止日均为2016年12月15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学生处不再接收申请,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说明。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汇总表中学生在校期间的中信卡卡号,请勿在代偿补偿期间注销,方便学费补偿和可能的贷款代偿的工作需要,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学生处。
    2.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因各种原因未能缴纳足额学费的毕业生,补偿款优先抵扣欠缴的学费。
    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只要在确认学生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才将按有关规定启动代偿工作,在代偿前,学生应确保每月及时足额偿还贷款,避免造成违约的情况。
    6.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以外,对于未满三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需由本人及时告知学校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提前离岗且不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置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请珍爱个人信用记录。

   7. 在规定的西部12个省内,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8. 其他不明事宜可向学生处咨询解决。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10-62964340
     联系邮箱:bsuxg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