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科学化认定,切实保证各类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更加规范与公正,现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文件精神,依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注册的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学校评定的流程。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各学院。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组长,其他学院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分别以年级和班级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班主任、年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负责年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或班长担任组长,成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七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个档次。

贫困生,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具体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后可认定为贫困生。

(一单亲且家庭收入较低;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且未就业,家庭收入较低;

(三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家庭,家庭收入较低;

(四纯农户家庭,除农业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且收入较低;

(五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六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特困生,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具体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困生。

(一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烈士家庭等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

(二父母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成员中无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三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四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收入较低,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五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六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具体程序

(一提前告知

对于在校生,学生资助中心下发关于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相关政策和申报时间的通知,各学院做好传达工作,确保通知到每一名在校学生。

对于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校资助政策宣传折页,让学生和家长提前获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相关政策和申报时间。

(二)个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可登陆“北京体育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如实填写认定信息,并上传已有的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如:扶贫手册、残疾证、低保证、重大疾病缴费记录、病例等)。

(三学院认定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信息,结合认定依据和标准进行民主评议,向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交评议结果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和学生提交的认定信息,结合认定依据和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评议结果。学院认定工作组可通过电话、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等方式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级认定机构在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内部公开,公开信息不能涉及学生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生资助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审批,并上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各学院也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学校每年6月初发布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同时启动认定工作,并于6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开学第二周学校启动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效期为1学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接受其他同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监督举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学生在本学年内的其他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