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财科教201919号附件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基础上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范围包括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中央财政拨款金额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要以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科研处、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有关人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并监管奖学金的发放流程。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学院(研究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和评审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在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校纪校规未解除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四)超出规定学制年限者;

(五)不能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者。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学校根据拨付金额分两个等级发放。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占比一般不超过10%,其余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获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均分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人在评定周期内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前5名);

(二)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三)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一级及以上学会作口头报告。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以及创新创业能力。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异,积极参与专业实践,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绩,产生一定影响。

同等情况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所使用的申请材料需要限定在此周期内。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按照上述评定条件,依据学院(研究院)人才培养目标及学科特点等,制定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并在学院(研究院)进行公示后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导师对研究生参评年度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综合表现等情况作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初审由申请人公开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综合表现四个方面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教研室、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确定本学院(研究院)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研究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的材料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该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参评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北体字2015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