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北京体育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6519 
      

北京体育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七条  每位本科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毕业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研究生毕业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年按照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在校期间受到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八条  本科、研究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评审分校院(系)两级进行,学校成立学生资助中心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院系成立代偿工作小组。学生资助中心评审组将在院系代偿工作小组初评基础上,确定拟获代偿学生名单,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第十二条  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自接到学校通知起按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2.院系初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3.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评审组将根据学院提供材料,确定拟获代偿学生推荐名单。

4.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将推荐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名单后,公布获得代偿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管理

1.建立北京体育大学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学生资助中心定期与获资助毕业生工作单位联系,并于每年630日前将获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1.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情况除外),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