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本科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校更多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高质量的体育人才,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该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包含港澳台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均具有参加评选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学校优秀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统一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评定工作。

第四条 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各学院负责人等。

第六条 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成员、学生工作部等。负责评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监管奖学金的发放流程。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统一负责本校优秀奖学金评审工作和评审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章 评定条件

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勤俭节约;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优秀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因违纪受到学校或学院各种处分者;

(二)所学课程有不及格、重修或补考者;

(三)因故未参加学校正常考试或缓考者(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活动者除外);

(四)因各种原因延长正常学制者,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有参评资格(优秀运动员除外);

(五)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等较高等级奖学金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学校优秀奖学金设为一、二、三等奖,具体金额和比例如下:

(一)一等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3500元,获奖比例为5%;

(二)二等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获奖比例为8%;

(三)三等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获奖比例为12%。

第五章 综合评定条件

第十 学校优秀奖学金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由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绩点)和综合分值两部分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比80%,综合分值占比20%。

第十 综合分值评定依据

(一)积极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志愿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讲政治,顾大局,积极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并做出一定贡献。在综合分值中占比30%;

(二)在校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及其他科研活动,在综合分值中占比15%;

(三)在校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一定成绩,在综合分值中占比15%;

(四)在校级及以上专业学科、课外学术等科技、创新竞赛中取得成绩,在综合分值中占比15%;

(五)学生骨干工作表现良好,在院级及以上部门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发挥表率作用,为学生组织建设发展、校风学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在综合分值中占比15%;

(六)通过大学生外语等级、国家计算机二级等其他同等及以上类型的考试,在综合分值中占比10%;

(七)除上述六个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及以上级别的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综合分值的评定依据。

第十 各学院可以结合专业情况,以奖励学生学习成绩为主要目的,设定相应的加分标准。

第十 各学院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经公示后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 各学院成立优秀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经学院评定审核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 学生工作部审核完成各学院上报的建议获奖名单,上报学校优秀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部统一造册,各学院分别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严格按照在籍学生人数和评选比例进行名额核算,上一等奖学金名额差额用下一等奖学金名额补足,获奖总人数不能超过按学院总人数和获奖比例的核算数。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北京体育大学学校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办字〔2003〕 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