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时间:2020-11-24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件1)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至10月组织完成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有关人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并监管奖学金的发放流程。
第七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和评审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校纪校规未解除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所学课程有不及格、重修或补考者;
(四)无故未参加学校正常考试或缓考者;
(五)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六)超出规定学制年限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80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条件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并带领周边人投身全民健身、支教等志愿服务,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按照上述评定条件,依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学科特点等,制定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并在学院进行公示后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组织评审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获奖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办字〔200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