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201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本办法所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团委、各院系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安排好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9月组织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北京体育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上报本单位设岗计划(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用工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岗位或更换人员的,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条  每个固定岗位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一)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岗位的招聘要公开、公平和公正,招聘时要将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橱窗、海报等渠道向学生发布,并根据“岗位需要、学生本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录用后,设岗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设岗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在学生资助中心登记备案,提供个人简介、学习情况、课程安排等信息,服从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
 
第五章 劳酬发放标准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劳酬标准500元/月。临时性岗位劳动报酬标准10元/时,且总额不能超过固定岗位的劳酬。
第十七条 由设岗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设岗单位与学生资助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岗位劳酬按月发放,各设岗单位根据设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账单,经设岗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学生勤工助学劳酬金审核后报财务处,劳酬将统一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体育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生字〔200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