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件2)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至10月组织完成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有关人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并监管奖学金的发放流程。

第七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和评审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在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校纪校规未解除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所学课程有不及格、重修或补考者;

(四)无故未参加学校正常考试或缓考者;

(五)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六)超出规定学制年限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50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条件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学生需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无需提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获得当年学校优秀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按照上述评定条件,依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及学科特点等,制定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并在学院进行公示后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组织进行评审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获奖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办字〔2007〕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