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时间:2020-11-24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件3)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至10月组织完成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有关人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并监管奖学金的发放流程。
第七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和评审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收回该生本学年所获所有奖助学金,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学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发放档次和标准。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将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对师范专业及贫困生比例较大的学院可作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只须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无需再提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要求班委会、年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日常开销和表现进行逐级鉴定,提出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将名单在各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资助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资助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向国家体育总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体育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校办字〔200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