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附件4)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至10月组织完成评定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要以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科研处、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有关人员。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管和审查,并监管奖学金的发放流程。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研究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和评审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条 在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校纪校规未解除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四)超出规定学制年限者;

(五)不能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者。

第四章 发放标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

第五章 评定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参加评选,在读期间:

(一)综合表现优秀,社会贡献突出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重大国际赛事中,获得奖牌,赢得荣誉,为国争光;在重大社会活动中,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展现当代大学生责任和担当;在社会工作中,扎根基层,踏实服务,积极带动周边人投身全民健身、支教等重大志愿服务,为基层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学习成绩优异,实践能力突出

1.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

1)博士生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含奥运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项目,排序在前2名者,或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具有高质量和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论文(被SCI/CSSCI/SSCI/A&HCI等收录)或在全国性一级及以上学会作主题报告。

2)硕士生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含奥运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项目,排序在前3名者),或以北京体育大学为第一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全国性一级及以上学会作口头报告。

2.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以及创新创业能力,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异,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参加一定级别的学术会议等。

参评研究生有科技发明创造并已申请专利,或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评审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科差异。

第十四条 已评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使用的申请材料不能用于下一次参评。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院)按照上述评定条件,依据学院(研究院)人才培养目标及学科特点等,制定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并在学院(研究院)进行公示后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推荐人意见一般由导师填写。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初审由申请人公开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综合表现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教研室、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确定本学院(研究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研究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的材料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参评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体育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北体字2015253号)同时废止。